防雷检测工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天津市气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本市防雷减灾事业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天津市气象条例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雷设施年度检测、消除安全隐患 防雷设施年度检测工作是及时发现防雷安全隐患,掌握在用雷电防护装置持续完备性和安全性的有效手段。防雷重点单位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应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用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场所建立雷电防护装置使用、维修、检测等工作台帐资料,主动委托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许可具备相应等级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年度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和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维护、更新雷电防护装置,消除相关安全隐患,直到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测和整改。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或者资质、无检测能力的单位、人员开展检测活动。
严格落实防雷检测单位的社会责任,规范检测行为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对检测活动过程及其作出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同时根据委托及时检测、检测,在完成检测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书抄送我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同时抄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