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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检测相关法律依据
防雷检测相关法律依据
防雷检测工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天津市气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本市防雷减灾事业提供的技术服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天津市气象条例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弹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领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资质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天津市气象条例》
第十九条  
下列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和系统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物资仓储场所;
(三)易燃易爆场所;
(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
(五)工业自控、监控设施;
(六)计算机网络系统;
(七)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和系统。
     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不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投入施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按照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及投入使用后,装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违反规定拒不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未经检测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检测的相应资质,并接受装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委托进行检测,对其检测结果负责。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未取得检测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其检测结果无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单位,还可以取消其检测资质。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损毁气象设施或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应当立即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五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防雷检测规范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1431-2015
《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32937-20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2012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 50650-2011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01-2010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GB 50737-2011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56-201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 15599-2009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17-2005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2012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2009
《地下及覆土炸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2009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9-2011
及其他相关规范
雷电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 八 条: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 二 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雷电风险评价相关规范
1、《雷电防护 第1部分:总则》
GB/T 21714.1-2015/IEC 62305-1:2010;

2、《雷电防护 第2部分:风险管理》
GB/T 21714.2-2015/IEC 62305-2:2010;
3、《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
生命危险》 
GB/T 21714.3-2015/IEC 62305-3:2010;
4、《雷电防护 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
GB/T 21714.4-2015/IEC 62305-4:2010;
5、《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 第3部分:
对浪涌保护器的要求》
GB/T 19271.3-2005/IEC TS 61312-3:2000;
6、IEC 62305-1. Ed.1
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Part1
General principles;
7、IEC 62305-2.Ed.1
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Part2
Risk management;
8、IEC 62305-3.Ed.1
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 - Part3
Physical damage to structures and life;
9、IEC 62305-4.Ed.1
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Part4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systems within;
10、IEC 62305-5.Ed.1
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Part5
Services;
11、《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第1部分:常规测量》
GB/T 17949.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