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领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雷减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五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主动同被检单位(或称客户)出示有关证件和文件。证件包括、上岗证、证、收费员证、电工证等,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证件的种类也有所不同。如果不主动出示证件,有些被检单位也会要求查看的,这是被检单位的权利。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证件是一种良好的工作习惯,也是防雷检测规范化中的不可缺少的一步。文件一般包括检测协议或合同、法规性文件、地方法规、《气象法》、规范等。如果在工作中把这些文件都带齐全则显得累赘,可以根据被检单位的需要而有选择地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