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损毁气象设施或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应当立即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雷电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候可行性论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 八 条: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 二 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防雷接地图 防雷接地是为了泻掉雷电电流,而对建筑物、电气设备和设施采取的保护措施。对建筑物、电气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使用是十分必要的。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列,一般分为避雷针和避雷线两种方式。电力系统的接地一般与防雷接地系统分别进行安装和使用,以免造成雷电对电气设备的损害。对于高层建筑,除屋顶防雷外,还有防侧雷击的避雷带以及接地装置等,通常是将楼顶的避雷针、避雷线与建筑物的主钢筋焊接为一体,再与地面上的接地体相连接,构成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即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体相结合,以达到的防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