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候可行性论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 八 条: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 二 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总结和复检 1.整理检测的数据和结果。对所测数据进行误差订正,一般仪器所测得的数值都需要进行误差订正;进行必要的计算。 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找出相应的规范中的内容,并将规范的要求和问题一起写进报告。 2.写出隐患的整改方法、措施或方案,这是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报告的填写。填写要规范,一般一式两份或多份,便于检测单位和被检单位存档。 4.报告的签发。报告填写完毕后,报送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报告的发放要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5.报告的存档。将报告进行编号(报告的编号工作也可以在报告的签发之前进行)、分 类、存档。 6.如果在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应责令被检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应进行复检,复检的程序基本同上。
加大防雷安全工作考核力度,加强培训和宣传,扎实做好全县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将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开展防雷设施检测、落实防雷设施维护措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培训、讲座等手段加强防雷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提升全社会防灾减灾依法、科学、主动意识。 我局在主汛期前和年底前分两次对相关防雷重点单位及各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防雷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送市气象局、县安委会。对未及时报送防雷安全信息或者相关职责履行不及时、不到位的企业主体、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将通过函询或报请县安委会督办等方式督促相关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