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五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具有监管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和本系统、本行业内防雷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应在主汛期雷雨多发季节到来前开展相关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防雷设施年度检测制度,及时发现防雷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消除,按照要求做好防雷安全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确系统、本行业和监管范围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到位。
在履行自身监管职责的同时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强化工作联动,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开展跨部门联合防雷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完成对危化品重点单位开展“全覆盖”检查和对其他防雷重点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在去年对重点单位防雷行政检查的基础上,排查梳理依法依规应安装防雷装置尚未安装的;已安装但不符合现行防雷标准的;防雷审批制度实施前建设运行的防雷重点单位情况。发现防雷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对重大隐患要坚决挂牌督办。加强对防雷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能力确认、检测和服务过程合法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检查,建立防雷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对去年以来检测单位报送的检测报告,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和分析。一旦发现问题和疑点,要把相关案例和检测单位确定为监管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可开展重复检测,发现问题要一追到底,依法严肃查处并建立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机制,将查处结果抄告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实现联合信用惩戒,让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