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检测工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天津市气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本市防雷减灾事业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天津市气象条例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查看有关图纸、询问有关情况。防雷装置有些是隐蔽工程,在检测中是不可能检测到的,如地网的做法、屏蔽的网格尺寸、墙内或地下接地体及其材料规格等。这就需要通过查看图纸、询问等方式来获得有关情况。 写出现场报告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在检测结束后,在现场马上写出现场报告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做法,有不少地方采用,这样有利于隐患被尽快地整改。但这种形式的报告或通知书不宜作为检测的终报告,因为一是这种报告不够正式规范;二是不利于存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