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库、化学品仓库和、石化等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损毁气象设施或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应当立即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查看有关图纸、询问有关情况。防雷装置有些是隐蔽工程,在检测中是不可能检测到的,如地网的做法、屏蔽的网格尺寸、墙内或地下接地体及其材料规格等。这就需要通过查看图纸、询问等方式来获得有关情况。 写出现场报告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在检测结束后,在现场马上写出现场报告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做法,有不少地方采用,这样有利于隐患被尽快地整改。但这种形式的报告或通知书不宜作为检测的终报告,因为一是这种报告不够正式规范;二是不利于存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