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防雷工程设计、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投入施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及投入使用后,装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违反规定拒不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未经检测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大防雷安全工作考核力度,加强培训和宣传,扎实做好全县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将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开展防雷设施检测、落实防雷设施维护措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培训、讲座等手段加强防雷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提升全社会防灾减灾依法、科学、主动意识。 我局在主汛期前和年底前分两次对相关防雷重点单位及各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防雷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送市气象局、县安委会。对未及时报送防雷安全信息或者相关职责履行不及时、不到位的企业主体、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将通过函询或报请县安委会督办等方式督促相关责任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防雷检测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将通过该系统进行,进一步提升审批速度和效率,规范审批行为,推动实现防雷检测资质认定和管理信息化、流程化、标准化、公开化。 据悉,于2015年启动行政审批网上平台(一期)建设,建成覆盖气象部门四级、涵盖全部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实现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功能。今年,部署了行政审批网上平台(二期)建设,重点推进审批事项受理后网上运转办理功能开发,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实现全过程网上办理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