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严格落实防雷检测单位的社会责任,规范检测行为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对检测活动过程及其作出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同时根据委托及时检测、检测,在完成检测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书抄送我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同时抄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加大防雷安全工作考核力度,加强培训和宣传,扎实做好全县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将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开展防雷设施检测、落实防雷设施维护措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培训、讲座等手段加强防雷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提升全社会防灾减灾依法、科学、主动意识。 我局在主汛期前和年底前分两次对相关防雷重点单位及各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防雷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送市气象局、县安委会。对未及时报送防雷安全信息或者相关职责履行不及时、不到位的企业主体、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将通过函询或报请县安委会督办等方式督促相关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