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候可行性论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 八 条: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 二 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准备工作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然而这一步骤却往往不被重视。前期准备工作又可细分为两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的阶段 1.了解被检单位的情况。这是一件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制定检测方案、签订协议、检测实施等后续工作的铺垫。对被检单位的了解不一定要非常详细,但至少应了解其大概情况,如具体地址、规模、性质、类型等。 可以通过下列渠道了解被检单位的情况: ①查看过去的档案资料; ②询问、打听; ③直接打电话询问等。 2.预备知识。 ①简单了解和掌握与被检单位有关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互联网、图书馆等查看有关的书籍、资料或请教内行人士。 ②熟练掌握有关的规范、规定,包括国家标准规范、行业规范、国际规范(如IEC、IEEE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的安全程序、操作规程等。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具有监管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和本系统、本行业内防雷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应在主汛期雷雨多发季节到来前开展相关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防雷设施年度检测制度,及时发现防雷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消除,按照要求做好防雷安全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确系统、本行业和监管范围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