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条例》 第十九条 下列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和系统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物资仓储场所; (三)场所; (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 (五)工业自控、监控设施; (六)计算机网络系统;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和系统。 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不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正式全国性地开展防雷检测工作开始于年底,至今已经历了十多个春秋,取得了相当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雷检测也越来越规范化、法制化,但是关于防雷检测具体操作的规范、文献等却很少。 《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GB/T17949.1—2000)中对防雷检测的基本方法和具体步骤的说明也不够详细不够,笔者从事防雷检测工作多年,根据自己的经验,提出了一个较系统的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步骤,以抛砖引玉。 防雷检测大体可以分为前期准备、检测实施、总结复检三个基本步骤,每个步骤当中又可分为若干个分步骤。这些步骤有严格的顺序性,前后有紧密的承接关系,一般地其顺序不可颠倒。
在高层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除了防止雷电的直击外,还应防止侧向雷击,超过30米高的建筑物,应在30米及其以下每隔三层围绕建筑物外廓的墙内做均压环,并与引下线连接。保证建筑物接构圈梁的各点电位相同,防止出现电位差。 (a)均压环采用不小于Φ8mm的镀锌圆钢,或不小于24mm×4mm的镀锌扁钢。 (b)均压环沿建筑物的四周暗敷设,并与各根引下线相连结。 (c)外檐金属门、窗、栏杆、扶手、玻璃幕、金属板等预埋件的焊接点不应少于两处,与引下线连接。 (d)搭接长度扁钢>2b、圆钢>6D、圆钢和扁钢>6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