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领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雷减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巩固原有、积极开拓、综合服务 今年国雷科技在市场方面提出了:在巩固原有防雷检测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的战略方针。以“做到用户至上,以用户满意为原则,努力打造品牌服务。”为宗旨,要求各地区分支机构在开展防雷检测服务时,不能只顾经济效益,必须以防雷减灾为目地;在市场拓展上必须根据各地用户的实际需求,主动为用户提供监测、预警和后续监督整改的综合。更要主动承接艰苦地区,高山台站的艰苦性的检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