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检测的相应资质,并接受装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委托进行检测,对其检测结果负责。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未取得检测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其检测结果无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单位,还可以取消其检测资质。
随着国家行政审批改革的提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大幅精简。大部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取消,中介服务事项也需作相应的调整。现在防雷科技服务在定期检测方面还主要集中在一般建筑物、和危化品场所的防雷设施检测。随着职能的转变和检测资质的放开,探索开展一些新的防雷科技服务,对满足社会的需求,拓展防雷科技服务领域大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