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五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注意事项 1.遵守被检单位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安全方面的规定。 2.要有安全意识,要注意自身的安全、被检设备的安全,要考虑到检测设备可能造成的污染、噪声、高压等,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 3.保守被检单位的或经济秘密。有时候可能涉及到被检单位的一些或经济秘密,应严格保密。 4.不能只检测外部防雷装置或措施,而忽视对内部防雷的检测。 5.不能只注重测量项目的测量而忽视对检查项目的检查。 6.检测的依据应该是的规范。近几年新规范的出版越来越频繁,老规范的修改周期也越来越短,检测技术人员应加强对规范的学习。
在高层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除了防止雷电的直击外,还应防止侧向雷击,超过30米高的建筑物,应在30米及其以下每隔三层围绕建筑物外廓的墙内做均压环,并与引下线连接。保证建筑物接构圈梁的各点电位相同,防止出现电位差。 (a)均压环采用不小于Φ8mm的镀锌圆钢,或不小于24mm×4mm的镀锌扁钢。 (b)均压环沿建筑物的四周暗敷设,并与各根引下线相连结。 (c)外檐金属门、窗、栏杆、扶手、玻璃幕、金属板等预埋件的焊接点不应少于两处,与引下线连接。 (d)搭接长度扁钢>2b、圆钢>6D、圆钢和扁钢>6D。